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旅游景区内旅游项目经营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景区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向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旅游景区经营者先行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追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