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集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者违反公序良俗等不文明行为信息,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上报或者向社会公开发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