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禁止开发建设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