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三十条已修改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保持特有的历史风貌以及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