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时段外从事露天食品烧烤经营活动或者为经营活动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