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时段外从事露天食品烧烤经营活动或者为经营活动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