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