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销售非法生产或者走私的用于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生产或者走私的燃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