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即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