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建成区内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不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