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的锅炉,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的锅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