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