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