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