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送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维修单位不得以使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排放检验为目的,提供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维修服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