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在用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