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五十五条有效在用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