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自治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