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有效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