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