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