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在城市建成区内淘汰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的锅炉,并对每小时十蒸吨以上的燃烧煤炭的锅炉中未达标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实施升级改造。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的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的锅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