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