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建工业项目优先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原有的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应当鼓励和支持其进行技术改造,逐步实现清洁生产。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