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制定或者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禁止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被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