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发生重大大气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