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制定或者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禁止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
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被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