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或者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