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队的粮食供应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管理责任,实行军粮统筹,规划网点布局,协调军粮动员力量,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增强军粮应急供应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