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第四十四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军队的粮食供应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管理责任,实行军粮统筹,规划网点布局,协调军粮动员力量,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增强军粮应急供应保障能力。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