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第四十三条有效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粮食生产主体和经营者应当承担应急任务,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有关单位和粮食生产主体、经营者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