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

粮食生产主体和经营者应当承担应急任务,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有关单位和粮食生产主体、经营者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