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粮食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具备条件的,可以发展粮食产业园区,构建粮食加工转化产业体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