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第三十二条有效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可以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和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粮食加工、仓储保管和粮食配送等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