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第三十一条有效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等情况,建立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清单式保护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列入保护清单的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因重大项目建设或者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置换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事先经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出清单范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