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物流加工园区、粮食码头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