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物流加工园区、粮食码头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