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的物种或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没收违法投放、种植或者引入的物种,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