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或者其他红树林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