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或者其他红树林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