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进行规模化水产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