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区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外的红树林资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红树林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红树林生态功能退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