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批准建立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确定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红树林保护小区的范围和界线,向社会公布,设立保护界碑和标志,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其他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红树林保护界碑、标志和其他保护设施。
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或者其他红树林地依法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应当符合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不得破坏红树林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承载能力,不得对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损害。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