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建立红树林保护小区,由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提出红树林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红树林保护小区建立后,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红树林保护小区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红树林保护小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公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