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尚不具备建立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条件的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红树林保护小区:(一)红树林生态区位比较重要;(二)红树林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三)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物种分布相对集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