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尚不具备建立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条件的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红树林保护小区:

(一)红树林生态区位比较重要;

(二)红树林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

(三)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物种分布相对集中。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