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及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国资和人力社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并对审议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

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供审议参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