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草案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市级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