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市级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在批复市级部门决算后30日内,将批复情况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