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财经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财经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后10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反馈财经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将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