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时,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并对审议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供审议参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