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市级决算草案,于7月底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级决算草案、决算报告,以及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