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时,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并对审议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

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供审议参考。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