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重大投资项目内容的,或者单个重大投资项目总额调增或者调减30%以上的,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