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重大投资项目内容的,或者单个重大投资项目总额调增或者调减30%以上的,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