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财经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听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