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认定、传承、传播、开发利用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