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