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活动纳入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需要设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展示)馆、传承基地(传习所)等基础设施,集中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展示和展演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